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分期开发的物业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应当根据未交付物业面积占比,为尚未交付物业的业主预留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并制定尚未交付物业的业主增补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办法。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