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及时核实、更新业主清册,妥善保管收集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并于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五日内移交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未能召开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解散前三日内将收集的信息和文件资料交由辖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封存。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