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包括有房产信息、业主姓名、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业主清册及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匿、篡改、伪造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正常工作。

因建设单位注销或有关单位不配合提供业主清册等文件资料的,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协调区人民政府不动产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无偿提供。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