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征求下列有关方面的意见:

(一)公众;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或居住在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政协委员;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五)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

(六)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咨询组成员;

(八)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