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发行的报纸上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除前款规定的形式外,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发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调研和委托社情民意调查机构调查等多种形式。

征求意见的情况整理后,可以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议参阅材料。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