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九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等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法规的建议。单位提出立法建议的,应当同时提交立项建议书,法规草案建议稿和依据稿、立项论证报告及必要的参阅资料;个人提出立法建议的,可以只提交立项建议书和法规草案建议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