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