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建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