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十五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及说明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备案。

经济特区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及说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