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第五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十五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及说明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备案。经济特区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及说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