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