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以外的下列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

(三)除立法法第十一条所列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地方规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作出规定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