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的,应当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