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