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审议过程中,对争议较大的问题、社会公众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