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十一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