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中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收到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申请后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多次发生因医疗机构过错并鉴定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纠纷,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