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