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已投保的医疗机构对发生承保范围内的医疗纠纷,应当及时通知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活动。

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有关证据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