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责任保险第五十三条有效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成本。按照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的医疗机构,保险费用由财政列支。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