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接到影响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到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要求其参与处理医疗纠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指派有关人员赶赴医疗纠纷现场,配合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开展教育、疏导和劝返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