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双方过激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

(二)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

(三)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四)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