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