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负责管理和监督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