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

(二)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围堵就医通道;

(三)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五)损毁医务资料、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

(六)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