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
(二)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围堵就医通道;
(三)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五)损毁医务资料、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
(六)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