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纠纷情况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