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第三十七条有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纠纷情况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