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第三十六条有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回避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回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