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第三十八条有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医患双方索取财物,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由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