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第三十二条有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二)接待各方咨询,引导医患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医疗纠纷;(三)调解医疗纠纷;(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