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第三十三条有效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