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遗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四日,存放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死者近亲属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