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处理的遗体,经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