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当在二小时内移送太平间,存放太平间不得超过十四日。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二小时内将遗体移送殡仪馆。

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的,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遗体。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现场遗体移送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