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