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