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设立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或者配备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人员,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