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及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