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破坏或者盗窃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三)干扰破坏防空演习的;(四)扰乱防空疏散场所内公共秩序的;(五)阻挠、妨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