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原址就近重建;在原址就近重建确有困难的,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重建。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