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平时使用或者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权发生变更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战时或者遇突发情况,人民防空工程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