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八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者贯彻执行;(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四)依法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