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九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保障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