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检举和控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设立举报接待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检举、控告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