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设立举报接待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检举、控告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