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专款专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得收取费用;收缴的罚款以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