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当事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