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