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检举、控告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属于劳动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