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