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告知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