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告知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