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方式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到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